诉讼成本的负担怎么样确定
《诉讼成本交纳方法》第二十九条诉讼成本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成本数额。
一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依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成本数额。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成本负担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一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依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成本,由该当事人负担。其他诉讼成本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状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去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成本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成本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共识的案件,诉讼成本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共识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成本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离婚案件诉讼成本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成本按实质支出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申请实行费和实行中实质支出的成本,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诉讼保全手段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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