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假如合同没实质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址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址为合同履行地;没约定的,依交货方法确定合同履行地:使用送货方法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使用自提方法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方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质履行地址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址不同的,以实质履行地址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出租合同、筹资出租合同以出租物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同意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约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清楚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假如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商品水平不合格导致别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商品制造地、商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